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14213号之一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理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好,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家合厨房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一首层2卡。
法定代表人:谭某1。
被告:谭某1,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2*。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家合厨房电器有限公司、谭某1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
2020年2月24日,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