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3民初5839号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法定代表人:吴小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志刚,男,198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
本院受理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志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志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志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275元,退还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