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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老河口市童飞购物有限公司、枣庄全顺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6知民初33号
案件名称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老河口市童飞购物有限公司、枣庄全顺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童飞购物有限公司;枣庄全顺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知民初33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老河口市童飞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老河口市洪山嘴镇洪山咀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童文佩,该公司经理。

被告:枣庄全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中兴大道南路4号。

法定代表人:牛丽斌,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老河口市童飞购物有限公司及枣庄全顺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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