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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仁恒环保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华杭制浆造纸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桂民辖9号
案件名称张家港仁恒环保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华杭制浆造纸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家港仁恒环保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华杭制浆造纸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民辖9号 原告:张家港仁恒环保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北二环。

法定代表人:沈仁兴。

被告:广西华杭制浆造纸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六景工业园区纬四路。

法定代表人:邵东。

原告张家港仁恒环保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仁恒公司)与被告广西华杭制浆造纸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杭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原告仁恒公司诉称,仁恒公司从江苏华机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受让了“蔗渣高效除杂工艺”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091014××××X,该发明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仁恒公司发现被告华杭公司销售、许诺销售侵犯仁恒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并且向案外人来宾湘桂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农垦集团华垦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售了侵犯仁恒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特起诉请求判决华杭公司立即停止对仁恒公司享有的ZL20091014××××X专利的侵害;

判决华杭公司赔偿仁恒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0000元。

本院认为,上级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属本辖区内有重大、疑难、复杂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有必要由本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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