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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潍城区南关晟宝通讯器材销售中心二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7民初1016号
案件名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潍城区南关晟宝通讯器材销售中心二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潍城区南关晟宝通讯器材销售中心二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1016号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斌,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城区南关晟宝通讯器材销售中心二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胜利西街756号1-104号。

经营者:徐海滨。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城区南关晟宝通讯器材销售中心二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原告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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