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04知民初134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鑫亚华防水材料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西路建材市场****“鑫亚防水装修材料商行”。
经营者:谢颂钦。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金水区鑫亚华防水材料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2020年2月25日,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市金水区鑫亚华防水材料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