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1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古镇爱灯明灯饰厂。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曹三创业园华盛东路南二巷****之2。
经营者:朱海龙,男,汉族,1982年2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萍,女,汉族,1988年3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
上诉人中山市古镇爱灯明灯饰厂为与被上诉人周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2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原审法院于2019年11月16日向中山市古镇爱灯明灯饰厂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中山市古镇爱灯明灯饰厂于接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须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
逾期不交,本院将依法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至今未收到上诉人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山市古镇爱灯明灯饰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