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540号原告:申煜,男,汉族,1979年12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盛林,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家华,男,汉族,1990年6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禄步镇开发区******。
原告申煜与被告徐家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申煜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煜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煜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申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