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02民初1444号原告:汇智融合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许洪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某,女,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员工。
被告:里手企服(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凌金辉,经理。
原告汇智融合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里手企服(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汇智融合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两份《软件著作权业务合同》;
2.依法判令被告退还107项软件著作权的申请费用53500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担保费等相关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11日及2018年10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两份《软件著作权业务合同》,约定,被告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为原告申请软件著作权157项(具体为:2019年2月13日前完成100项软件著作权申请,2019年2月23日前完成57项软件著作权申请),合同金额合计78500元。
前述申请期限内,被告仅完成4项软件著作权申请,申请期限届满后,被告于2019年3月完成6项申请。
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将两份合同著作权申请数量变更为117项,合同金额变更为58500元。
合同变更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了58500元。
但被告除前述10项著作权完成申请外,对余下的107项软件著作权申请一直未开展工作,导致原告的软件迟迟无法获得著作权,得不到相应保护。
原告多次致电、发函要求被告就完成软件著作权申请事宜与原告协商处理,但被告推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
原告认为被告已经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已属根本违约。
同时,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带来经济损失。
被告不但应当返还软件著作权申请费,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审理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及营业执照中其名称为汇智融合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经查询,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注册企业名称为上海汇智融合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系于2019年11月21日由汇智融合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变更而来,本案立案日期为2020年2月12日,原告需以变更后企业名称提起诉讼,故本案原告汇智融合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非适格的诉讼主体。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汇智融合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