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民终29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美能达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开发区云门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鹏,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红,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诺健公司(TechongymS.P.A.),住所地意大利弗利--切塞纳省甘贝托拉。
法定代表人:内里奥•亚历山德里(NerioAlessandri),董事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玉静,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戈晓美,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美能达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诺健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初2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山东美能达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以与泰诺健公司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山东美能达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美能达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上诉人山东美能达健身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