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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德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中山市翔若电器有限公司、永康市绿阳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知民初1456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顺德区德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中山市翔若电器有限公司、永康市绿阳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德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中山市翔若电器有限公司;永康市绿阳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456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德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胡启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业胜,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楚莹,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翔若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孖沙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1。

被告:永康市绿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工业功能分区**********。

法定代表人:钱某1。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德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翔若电器有限公司、永康市绿阳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德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开庭前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标的金额的申请,请求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同时,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德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故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德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变更诉讼请求的标的金额,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德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德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德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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