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304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力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新塘世龙工业区世龙大道以**之十三。
法定代表人:李小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剑明,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日成机械厂,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江义工业区/div>投资人:廖启成。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日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之一。
法定代表人:梁某1。
本院在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力升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日成机械厂、佛山市顺德区日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0年1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力升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力升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