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91民初3009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理,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荔荔,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娟蝉化妆品店,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汉溪大道东(延伸段)381、389、391号(自编南区B-3,B-4写字楼及商铺)125房-自编室内步行街1011铺。
经营者:黄娟丽,女,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杰,广东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娟蝉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娟蝉化妆品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