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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群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91民初1198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群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群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贺豪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91民初1198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苏盛,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群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H2480(JM)。

法定代表人:贺豪杰。

被告:贺豪杰,男,199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群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贺豪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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