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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港闸区小沪花歌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6民初818号
案件名称818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港闸区小沪花歌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港闸区小沪花歌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民初818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浩,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港闸区小沪花歌厅,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唐闸镇街道南市街****。

经营者:蒋志章。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港闸区小沪花歌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

2021年1月13日,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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