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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高新区横塘金建虎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505民初443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高新区横塘金建虎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高新区横塘金建虎建材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05民初443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法定代表人:项福定。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峰,江苏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冰,江苏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区横塘金建虎建材经营部,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横塘迎宾路******好易家家居广场。

经营者:金建虎。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新区横塘金建虎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陆跃明独任审理,并于2021年1月15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单。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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