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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常龙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403知民初58号
案件名称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常龙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龙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58号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薛嘉琛,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威,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秋霞,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常龙飞,男,198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

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龙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许诺停止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等;

2、判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1000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罗莱公司成立于1992年6月,是国内较早涉足家用纺织品行业并集研发、设计、生产、销售于一体的龙头企业。

自2005年以来,原告的床上用品、被子系列分别连续十一年和十年荣列同类产品试产综合占有率第一。

罗莱公司荣获2015年度、2017年度“中国家具产业影响力品牌”,并入选中国最有价值品牌500强榜单等众多荣誉。

罗莱公司依法取得第4902137号“”商标,第7702004号“”等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淘宝平台运营的平台商开设店铺(掌柜ID:常氏家纺),公开宣传并销售侵权产品。

综上,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极大的商业损失,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支持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上海灿星公司已于2021年1月11日起诉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21)豫1403知民初59号,其当事人、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诉讼标的和本案的当事人、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诉讼标的完全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诉(2021)豫1403知民初59号的当事人、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及诉讼标的均与本案完全相同。

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构成重复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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