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民初422号 原告:吕明强,男,汉族,1975年10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代理人:骆佼佼,浙江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仙德,男,195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代理人:郏小波,男,汉族,1984年2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系被告金仙德女婿。
委托代理人:金芝,女,汉族,1984年2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系被告金仙德女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祥,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明强与被告金仙德、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明强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金仙德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明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7.5元,由原告吕明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