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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1084民初413号
案件名称41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宝应县海蚂蚁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084民初41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雪,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应县海蚂蚁化妆品店,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通运路**宝应吾悦广场****商铺。

经营者:高宇。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宝应县海蚂蚁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将诉讼标的进行变更,并于同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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