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084民初41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雪,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应县海蚂蚁化妆品店,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通运路**宝应吾悦广场****商铺。
经营者:高宇。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宝应县海蚂蚁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将诉讼标的进行变更,并于同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