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苏0509执45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文礼、张容:申请执行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文礼、张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立案标的150000元,执行费215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经本院立案受理后,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2月4日达成案外和解,因该和解协议约定还款周期较长,本院将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能如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本院将恢复对该案的强制执行。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509执45号
案件名称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赵文礼、张容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赵文礼;张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法律依据
暂无法律依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