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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雅鹿电子商务宿迁有限公司、宿迁卓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85民初831号之二
案件名称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雅鹿电子商务宿迁有限公司、宿迁卓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雅鹿电子商务宿迁有限公司;宿迁卓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雅舜电子商务宿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C}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5民初831号之二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郑和中路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8411952XT。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永兴,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雅鹿电子商务宿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迎宾大道东首软件产业园B栋大厦4楼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MHW797U。

法定代表人:樊梦溪。

被告:宿迁卓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西圩乡客运站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YWCT367。

法定代表人:陈士霞。

被告:雅舜电子商务宿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松江路8号苏奥电商产业园N5-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WTFAY9J。

法定代表人:樊立生。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雅鹿电子商务宿迁有限公司、宿迁卓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雅舜电子商务宿迁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三条第2项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发生在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南通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的商标、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系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诉讼标的44966660.41元,因诉讼标的超出本院管辖范围,故应移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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