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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尚门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熙励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06民初11406号
案件名称广州尚门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熙励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尚门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熙励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06民初11406号原告:广州尚门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490号81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06331148XD。

法定代表人:周永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滨、杨登基,分别系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熙励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1号15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4598397XG。

法定代表人:李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思臻、谭伟伦,分别系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原告广州尚门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熙励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州尚门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滨、杨登基,被告广州市熙励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思臻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尚门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21205232号“选师无忧”商标专用权;

2.判令被告在其选师无忧官方网站、手机应用软件、微信公众平台、微信小程序上刊登书面道歉声明、以消除影响;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100万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注册了第21205232号“选师无忧”商标。

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开发的“选师无忧”软件上突出使用“选师无忧”文字商标,并在苹果应用商店、360手机助手等多个软件市场上传、供用户下载。

同时被告还在其微信小程序、微信公众平台以及官方网站上突出宣传、使用“选师无忧”商标。

另外,在被告的“选师无忧”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平台上,其还向用户提供可下载的电子教材、学习资料等。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广州市熙励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辩称,1.被告是有十几年教育经验的教育服务平台,选师无忧四个字是被告独创的,故应保护被告的独创性权益;

2.被告早于2015年就申请注册“选师无忧”商标,并获得各种荣誉,被告享有选师无忧的软件著作权,并注册有选师网、选师无忧服务号、选师无忧微博号,故被告对选师无忧享有在先使用权利;

3.被告对原告的商标提起了宣告商标无效的申请;

4.无论原告对涉案商标是否有专用权,其主张的100万元的经济赔偿同样是没有计算依据和事实依据的,原告没有任何的商标使用记录,也无任何证据证明其知名度,在抢注后又恶意索赔的行为不应获得法律的支持。

经审理查明:原告成立于2013年2月27日,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经营范围为商务服务业。

原告系第21205232号“选师无忧”商标注册人,该商标申请日期为2016年9月5日,注册日期为2017年11月7日,有效期至2027年11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9类电子出版物(可下载);

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

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

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

计算机软件(已录制);

商品电子标签;

计算机;

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

数据处理设备;

内部通讯装置(截止)。

被告已就该商标提起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

原告为证明第21205232号注册商标的使用事实及知名度,提交了以下证据: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拟证明2017年1月1日,原告将第21205232号商标许可案外人广东老师上门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使用,许可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

2.“老师上门”网站(www.laoshism.com)的宣传页面、网站后台页面,网站公告中有“老师上门预约平台于2017年8月1日正式上线啦!

无论您是家长还是老师,欢迎登陆老师上门(www.laoshism.com)点击注册,完善信息即可享有老师上门为您提供的便利,成就每一个老师和学生……”等内容,拟证明至少从2017年8月1日起,案外人广东老师上门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便通过官方网站宣传推广选师无忧商标;

3.微信平台宣传资料,拟证明2017年5月13日起,原告及案外人便持续通过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平台推广宣传选师无忧商标。

(2018)粤广南方第054920号《公证书》载明,2018年9月4日登陆被告主办的选师无忧网站www.51xuanshi.com,首页网页上方和底端均显示有加粗的“选师无忧”以及“中小学专业教育服务平台”字样,网页上方另有公众号和小程序的二维码,页面中有“选师无忧有着严苛的教师选聘制度”“选师无忧(熙励教育)是华南区师资最丰富的互联网教育平台之一,拥有15年的中小学课外辅导经验,线上老师、家长群体用户超过100万,除了1对1到家辅导,新增达分课1对1在线辅导,让好老师,好课程,好辅导服务更多人群”等字样,查看城市“广州”网页页面的“全部老师”“提分案例”“升学资讯”,可选择老师,查看案例和相关教育类资讯,相关页面还显示有“找好老师上选师无忧”“中国实力教育辅导品牌”“专业到家的服务教育平台”等内容;

点击“产品下载”,显示有“我是家长”“小程序‘选师无忧’提供找老师、精选文章、活动资讯等全方位教育相关服务”的二维码和“我是老师”“小程序‘选师老师小助手’为老师提供排课、备课等所有教学服务”的二维码;

点击“关于我们”,显示有“选师无忧(广州市熙励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是华南区师资最丰富的互联网教育平台之一,拥有15年的中小学课外辅导经验,线上老师、家长群体用户超过100万”“品牌实力2010年荣获最受公众信赖课外辅导品牌,2011年荣获南粤十佳课外辅导品牌”等内容。

切换城市“深圳市”“珠海市”,查看上述城市网页的“全部老师”“提分案例”“升学资讯”等页面内容,网页格式与“广州市”网页基本一致。

另在百度搜索“选师无忧”,百度百科显示“选师无忧是一款提供中小学家教老师预约服务的手机应用软件,帮助家长快速找到适合自己孩子的好老师”等。

(2018)粤广南方第054921号《公证书》载明,2018年9月4日使用苹果手机,进入“AppStore”软件,搜索“选师无忧”,在搜索结果中点击查看“选师无忧家长版-专业中小学家教辅导神器”,显示有“2015年,荣获全球移动互联网教育创业项目金奖”“2015年荣获岭南教育金鼎奖”“开发者:广州熙励教育”等字样。

下载安装该软件“选师无忧家长版”,打开软件界面显示有加粗的“选师无忧”以及“中小学专业教育服务平台”“到家辅导专注1对1辅导15年”字样,登陆之后查看“关于我们”中有“选师无忧(广州市熙励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是华南区师资最丰富的互联网教育平台之一,拥有15年的中小学课外辅导经验,线上老师、家长群体用户超过100万,曾获2015年中国国际智慧教育展‘中国实力教育品牌’,羊城晚报‘岭南教育(最受学生喜爱在线教育平台)金鼎奖’,2017年获得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等内容。

(2018)粤广南方第054922号《公证书》载明,2018年9月4日,使用苹果手机登陆“微信”软件,搜索并关注公众号“选师无忧”(中小学专业到家教育服务平台,在这里不仅仅是找心仪的老师,还能各种学习资料、家庭教育方法),进入“选师无忧”的微信聊天页面,点击“我是家长”中的“找老师”,跳转页面显示有老师信息等,点击微信聊天页面的“更多”中的“学习资料”,显示有文章《升学必读/资料目录》;

点击“更多”项下的“检查作业”“在线一对一”“选师无忧简介”,可上传作业照片,领取试听课等,跳转的页面有“选师无忧中小学专业教育服务平台”字样,另“选师无忧简介”中有“选师无忧(熙励教育)是华南区师资最丰富的互联网教育平台之一,拥有15年的中小学课外辅导经验”等内容。

另查看该微信公众号更多资料,显示账号主体为被告。

(2018)粤广南方第054923号《公证书》载明,2018年9月4日,使用苹果手机,点击登陆“微信”,扫描(2018)粤广南方第054920号《公证书》所公证的网页www.51xuanshi.com首页上显示的二维码,进入微信小程序,界面上方显示有“选师无忧”字样,页面显示有老师信息,点击“体验中心”显示各体验中心地址,点击“个人中心”登陆后点击“关于选师无忧”,显示有“选师无忧官方小程序,为您提供找老师、教育资讯、热门活动、精选课程产品等教育服务”字样,主体信息为被告,相关公众号,点击主体信息中的被告名称,弹出页面显示有开发者为被告、提供服务及数据的网址信息为https://xzsapp.51.xunashi.com等网站、服务类目为教育信息服务,更新时间为2018年8月31日等信息,点击“相关公众号”中的“选师无忧”,显示的公众号信息与(2018)粤广南方第054922号《公证书》所公证的微信公众号一致。

原告另提交了网站www.51xuanshi.com网页截图以及360手机助手、百度手机助手、豌豆荚等软件平台的网页截图,拟证明被告在其官方网站上提供选师无忧win系统客户端、Mac系统客户端、安卓手机app及苹果手机app下载渠道,在360手机助手、百度手机助手、豌豆荚等软件平台上上传“选师无忧”软件供用户下载。

被告对上述网页截图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确认被告在自己的APP及相关软件上有使用“选师无忧”,但相关APP和相关软件在2015年已经上线。

被告成立于2003年1月29日,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5063200元,经营范围为商务服务业。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商标注册证:第17005251A号“选师无忧”商标注册证显示被告于2015年5月21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5类文秘、会计、寻找赞助,注册日期为2016年8月14日,有效期至2026年8月13日;第17005255A号“选师无忧”商标注册证显示被告于2015年5月21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1类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提供体育设施、动物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注册日期为2016年8月14日,有效期至2026年8月13日;第12436000号“选师网”商标注册证显示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1类学校(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培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图书出版等,注册日期为2014年9月21日,有效期至2024年9月20日。

2.国际顶级域名证书及阿里云查询结果打印件,显示域名51xuanshi.com由被告持有,注册日期为2015年4月13日。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选师无忧”手机客户端软件版本更新明细,显示软件名选师无忧软件(老师安卓版)【简称:选师无忧】V3.3、选师无忧软件(学生IOS版)【简称:选师无忧】V3.3、选师无忧软件(家长IOS版)【简称:家长IOS版】V3.0、选师无忧软件(家长版)【简称:家长版】V3.0、选师无忧软件(老师版)【简称:老师版】V3.0的著作权人均为被告,其中前两个软件开发完成日期/首次发表日期为2015年11月4日,其他为2015年9月1日,权利取得方式均为原始取得;

软件版本更新明细显示相关手机客户端软件已于2015年开发完成,并持续升级更新。

4.被告与第三方于2015年、2016年期间签订的《星级老师服务协议》《选师无忧市场策划推广合作协议》《选师无忧开发合同》以及选师无忧签约教师服务协议、辅导协议等,相关合同中有涉及“APP平台选师无忧”等内容。

5.2016年9月前后“选师无忧”商标使用情况的照片、新闻报道以及《校长俱乐部》周刊介绍,其中2015年5月29日南方日报报道中涉及有“选师无忧全面的认证、评级和点评系统,为家长和教师提供了无距离的沟通平台,通过网站、微信、APP全平台覆盖,能细分领域……”等内容,2015年6月3日南方都市报报道中有涉及“选师无忧网的创始人……”等内容。

6.获奖情况:2016年1月羊城晚报报业集团颁发的2015岭南教育金鼎奖最受学生喜爱在线教育平台“选师无忧”、2015中国国际智慧教育最具实力教育辅导品牌选师无忧、在“第二届最受家长喜爱教育培训机构评选大赛”中荣获2016年最受家长喜爱十大教育培训品牌、决胜网2017教育产业年度评选优质教育创业项目荣誉证书等。

原告对国际顶级域名证书、“选师无忧”手机客户端软件版本更新明细、没有原件的合作协议、2016年9月前后“选师无忧”商标使用情况的照片、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确认,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关于第21205232号商标的构思,原告称其法定代表人早在2014年12月20日便已构思“选师网”“选师无忧”商标及商业模式,提交了原告法定代表人于2014年12月20日发送给其合作伙伴的邮件,邮件附件为“选师网”策划项目书,但邮件名称、正文以及附件内容中并未包含“选师无忧”字样。

被告确认邮件中包含有“选师网”策划项目书,但认为被告在2013年4月16日就申请了“选师网”商标的注册,原告盗用了被告的权利,“选师网”“选师无忧”等相关权利均由被告享有,但原告恶意抢注,侵害了被告合法权益。

原告主张本案合理费用共20万元,包含律师费和公证费,就合理费用主张提交了金额为1万元的律师费发票、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付款凭证和5600元公证费发票及转账凭证。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公证书,被告提交的商标注册证、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系第21205232号“选师无忧”商标注册人,该商标在有效期限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我国法律保护。

现无证据证明该商标已被认定无效,故原告有权就侵害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出主张。

被告在其网站名称、软件名称、微信小程序名称、微信公众号名称以及网页、软件、微信小程序、微信公众号内容中多处使用了“选师无忧”字样,上述使用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上述被控侵权“选师无忧”字样与原告第21205232号商标式样文字组成和排列相同,部分“选师无忧”字样有加粗处理,但整体构成近似;

其余部分“选师无忧”字样与原告第21205232号商标式样字体、字形一致,构成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原告主张权利的第2120523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9类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

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而被告经营的“选师无忧”网站、微信公众号内容表明均系提供教育服务的平台,家长或老师可以通过上述平台选择相应的教育资源,其网页上提供的公众号和小程序二维码链接及软件下载通道亦都是提供相应教育服务平台方式的延伸,表明其提供的教育服务的来源,均不以提供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程序为目的,在服务方式、对象和内容上与第21205232号注册商标存在区别,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故不构成商标侵权。

关于被告经营开发的“选师无忧”软件、微信小程序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首先,被告拥有合法的在先权利基础。

结合被告提交的域名证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合同、获奖情况及相应报道,可以认定被告在原告申请注册第21205232号商标之前,已经营“选师无忧”网站、并享有“选师无忧”系列软件的在先著作权,且被告享有的软件和网站已经在市场上有一定的影响力。

其次,被告对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基于合法的权利基础,其软件和小程序内容并未超出原来的提供教育服务平台的范围,相应的下载端口均在其经营的网页上有所呈现,亦表明了被告的相关身份信息,明确表示了相关服务的提供者系被告。

再次,在被告对“选师无忧”标识的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而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第21205232号商标同样具有知名度的情况下,被告在其软件和小程序中使用“选师无忧”标识的行为,不具有攀附原告第21205232号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意图,不会使普通消费者误认该商品来自于原告。

最后,原告对第21205232号商标构思的举证难以显示与“选师无忧”标识的关联性,“选师无忧”为臆造短语,作为同类业务经营者,原告将被告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的同名标识注册为商标的行为难谓正当。

综上,原告主张被告构成商标侵权的诉请不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广州尚门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广州尚门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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