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27号 原告:马慧军,男,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秦皇岛市金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民族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郑连柱,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秦皇岛市金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原告马慧军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慧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