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411执3103号申请执行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鲜乐惠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369号1238-1239室。
法定代表人童网珍。
申请执行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鲜乐惠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411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上述判决书:一、被告常州鲜乐惠超市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第5091186号“大润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常州鲜乐惠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110000元;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650元,由被告常州鲜乐惠超市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
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人员下落等进行核查,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项 目 执行措施 银行、互联网银行信息 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两次查询,查明: 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存款及互联网银行账号存款数额较小。
证券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证券信息。
车辆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车辆信息。
工商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工商投资登记信息。
不动产登记信息 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为发现不动产登记信息。
现场核查 经本院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现已非正常经营。
悬赏执行公告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执行,截止2020年3月19日,尚未有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举报信息。
限制高消费情况 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限制高消费令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人员线索,对本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411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