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5民初547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茹,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勇珍,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林旭公用电话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大罗村西约大街8号。
经营者:林旭,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林旭公用电话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