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10民初3155号 原告:杭州大欧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碑亭路**杭州九大网商服装大厦2A307。
法定代表人:万萍,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吕帆,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董立,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聚美库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江山路三全路圣鼎公寓****** 法定代表人:曹宇。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大欧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聚美库服饰有限公司标、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大欧服装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