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692执15号申请执行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M。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招远市莲花商场,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初山路**(罗峰路与初山路交汇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2B。
被执行人:王志明,男,汉族,1967年10月18日生,住山东招远市(罗峰路与初山路交汇处)梦芝大厦。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招远市莲花超市、王志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志明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5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