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2民初7183号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康丽薇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置地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陈仁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v>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邕睿,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康丽薇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他人利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
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