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4民初376号 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德三道以北与后海滨路以东交汇处航天科技广场****602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868156W。
法定代表人:聂云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珊珊,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蚌山区嘻云喜茶奶茶店,经营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03MA2U3FUU11。
经营者:李奎彬,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蚌山区嘻云喜茶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2021年2月23日,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