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奚小茹、范浩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381刑初290号
案件名称奚小茹、范浩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奚小茹;范浩龙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381刑初290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奚小茹,女,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上海市人,大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广东省四会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利,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范浩龙,曾用名范雨龙,男,199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启东市人,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湘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国柱、潘柳,湖南金州(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湘乡检公诉刑诉[2020]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奚小茹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买卖身份证件罪,被告人范浩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熊楚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奚小茹及其辩护人陈利、被告人范浩龙及其辩护人刘国柱、潘柳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自2018年4月开始,被告人奚小茹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单价在吴某(另案处理)处购进化妆品后再销售给杨芹(另案处理)。

具体如下: 1、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奚小茹从吴某处以平均单价为35元的价格购进菲洛嘉“FILORGA”系列产品共计14487个,进货总价人民币507045元,再以平均单价为75元的价格销售给杨芹,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086525元,被告人奚小茹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579480元。

2019年8月23日至9月26日,被告人奚小茹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被河南警方拘留期间,安排被告人范浩龙从吴某处进购了2300个菲洛嘉面膜销售给杨芹,销售总价人民币172500元,被告人奚小茹、范浩龙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92000元。

经菲洛嘉化妆品实验室证实,被告人奚小茹、范浩龙销售的标有菲洛嘉商标的系列化妆品均是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商品。

2、被告人奚小茹从吴某处以平均单价为45元的价格购进BbLaboratories复活草面膜共计15957瓶后,再以平均单价为60元的价格销售给杨芹,销售金额合计为人民币958500元,被告人奚小茹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39355元。

经杭州高浪控股有限公司证实,被告人杨芹等人销售的标有“BbLaboratories”商标的系列化妆品均是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商品。

综上,被告人奚小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合计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217525元,被告人范浩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合计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72500元。

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17年3月,被告人范浩龙通过阿里巴巴平台联系到宗某(已判决),让宗某代加工减肥胶囊,并让其父亲范某负责到宗某位于江苏如皋的工厂进购减肥胶囊。

同时,被告人范浩龙还将印有日文、“酵素”、“60”等字样的空包装袋寄给范某,并将订单地址和数量通过微信发给范某,由范某按60粒减肥胶囊一包进行包装、寄货。

被告人范浩龙向宗某进购减肥胶囊的价钱为0.5元一粒,2017年5月开始为0.45元一粒,每包减肥胶囊销售单价为50元-60元。

自2017年5月2日至2017年6月6日期间,被告人范浩龙在明知其从宗某处购进的减肥胶囊中含有违禁品西布曲明的情况下,通过杨某(范浩龙母亲)的银行账户向宗德新(宗某父亲)的银行账户转账共计633750元,共购进1408333粒减肥胶囊,以60粒一包进行包装,打包23472包。

按照单价最低价格进行统计,被告人范浩龙销售酵素产品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168250元。

被告人范浩龙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534500元。

2017年7月10日。

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在范某的住处查获汉方酵素107包。

2、2017年夏天,被告人范浩龙与奚小茹相识。

被告人范浩龙向奚小茹介绍自己所销售的日本汉方酵素产品,奚小茹见该产品在淘宝网的销量很好,即向范浩龙进行订购。

自2017年10月23日至2018年4月8日,被告人奚小茹在明知被告人范浩龙销售的“汉方Koneya”酵素系问题产品的情况下,仍以每包单价100元的价格从范浩龙处购进旧版汉方酵素32包,再以每包单价110元的价格销售给杨芹;

以每包单价110元的价格从范浩龙处购进新版汉方酵素1386包,再以每包单价130元的价格销售给杨芹,合计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83700元,被告人奚小茹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8040元。

经英格尔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对从范某处查获的酵素进行检验,该酵素内含有西布曲明。

经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所对从杨芹处查获的日本“汉方Koneya酵素”进行检验,该酵素含有西布曲明56.6ug/kg。

三、买卖身份证件罪 2018年5月,被告人奚小茹在闲鱼网站发现王贵峰(已判决)发布的可以办理假户口的信息,即于2019年1月份,通过王贵峰、密胜及黄易(已判决)办理了假户口,被告人奚小茹向王贵峰支付了好处费人民币10万元,2019年2月份,被告人奚小茹收到王贵峰等人帮其伪造的一套假居民身份证件(包括一个假身份证、假临时身份证和假户口本),除照片是被告人奚小茹本人外,其他的信息均是套用河南省封丘县陈古镇“李嫚嫚”的信息。

案发后,湘乡市公安局扣押了被告人奚小茹人民币408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奚小茹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

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购买居民身份证等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范浩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

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四条,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奚小茹、范浩龙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被告人奚小茹、范浩龙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被告人奚小茹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奚小茹辩称:被抓后便没有再卖化妆品;

被河南警方拘留期间销售给杨芹的化妆品没有获利;

卖的酵素不知道里面有东西(西布曲明)。

辩护人陈利发表辩护意见如下:奚小茹被河南警方拘留期间销售给杨芹的化妆品没有获利,杨芹没有将款付给奚小茹。

关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列举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均证实范浩龙并没有告知奚小茹汉方酵素里面含有西布曲明,奚小茹不知道汉方酵素里面含有西布曲明,只是把汉方酵素作为普通的减肥产品销售,奚小茹说到的问题是防伪的问题,不是有毒有害的问题,故被告人奚小茹不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被告人奚小茹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范浩龙辩称:帮奚小茹销售的2300个菲洛嘉面膜是每个65元,不是75元,没有获利。

知道汉方酵素含有西布曲明的时间是2017年5月底或是6月初;

没有卖过旧版的汉方酵素给奚小茹;

在杨芹处查获的新版汉方酵素应该是有防伪标识的。

辩护人刘国柱、潘柳发表辩护意见如下: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无异议;

对指控范浩龙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异议: 1、辩护人只认可被告人范浩龙受田村章委托后指示其父亲从宗某处采购了减肥胶囊,该行为不应定性为生产行为;

其次,范浩龙明知宗某生产的减肥胶囊含有西布曲明的时间从在案证据看应定为2017年6月1日较为适合;

第三,范浩龙认可曾帮助奚小茹从田村章处拿过汉方酵素,范浩龙当时在日本,发给奚小茹的汉方酵素均是从日本发的货,与奚小茹的供述一致,该汉方酵素是否就是宗某生产的减肥胶囊,公诉机关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且销售的数量、单价、付款凭证都未查实。

因此,指控范浩龙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证据不足。

2、起诉书指控该罪的第二笔事实与本案事实严重不符,与在案证据相互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首先,本案的打击对象和范围即范浩龙的违法行为及时间段:本案由南充警方移送而来,南充警方打击的是宗某生产的减肥胶囊,时间段应锁定在2017年3月中旬至7月10日,本案移送湘乡后,打击范围扩大了,将范浩龙的违法时间段扩大到了2018年。

①2017年3月中旬以前,范浩龙在日本,即便出售给奚小茹汉方酵素与宗某生产的减肥胶囊不具备统一性,不是本案打击的范围;

②2017年3月中旬至7月10日,奚小茹通过范浩龙进购汉方酵素,是继续由范浩龙从日本进口还是将宗某生产的减肥胶囊直接销售给奚小茹,无证据证明;

③2017年7月10日以后,范某的住宅被南充警方搜查,宗某生产的减肥胶囊停产,范浩龙销售给奚小茹的汉方酵素来源不明。

其次,起诉书指控范浩龙销售给奚小茹的汉方酵素与奚小茹销售给杨芹的汉方酵素数量以及货款转账金额均不一致,不能证实范浩龙与奚小茹以及奚小茹与杨芹存在销售宗某生产的减肥胶囊的行为,不能形成证据链,故其指控不能成立。

3、若公诉机关无法证实被告人奚小茹与杨芹之间存在销售宗某生产的减肥胶囊(汉方酵素)行为,则本案湘乡市司法机关没有管辖权。

经审理查明: 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 自2018年4月开始,被告人奚小茹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单价在吴某(另案处理)处购进化妆品后再销售给杨芹(另案处理)。

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奚小茹从吴某处以平均单价为35元的价格购进菲洛嘉“FILORGA”系列产品共计14487个,进货总价人民币507045元。

然后,被告人奚小茹再以平均单价为75元的价格销售给杨芹,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086525元,被告人奚小茹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579480元。

2019年8月23日至9月26日,被告人奚小茹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被河南警方拘留期间,安排被告人范浩龙从吴某处进购了2300个菲洛嘉面膜销售给杨芹,菲洛嘉面膜已由吴某发货,销售总价人民币172500元,杨芹当时只转款18000元给奚小茹,余款未付。

经菲洛嘉化妆品实验室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奚小茹、范浩龙销售的标有菲洛嘉商标的系列化妆品均是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商品,。

2、被告人奚小茹从吴某处以平均单价为45元的价格购进BbLaboratories复活草面膜共计15957瓶后,再以平均单价为60元的价格销售给杨芹,销售金额合计为人民币958500元,被告人奚小茹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39355元。

经杭州高浪控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奚小茹销售给杨芹等人的标有“BbLaboratories”商标的系列化妆品均是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商品。

综上,被告人奚小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合计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217525元,被告人范浩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合计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72500元;

被告人奚小茹实际非法获利818,835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经本院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湘乡市公安局于2019年9月24日在湘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执法中,在杨芹等人租用的仓库内查获大量的假冒菲洛嘉等产品,并抓获了杨芹等人,经过侦查,被告人奚小茹、范浩龙与该案有关,湘乡市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1日将被告人奚小茹抓获归案,于2019年11月28日将被告人范浩龙抓获归案。

2.菲洛嘉化妆品实验室请求书、主体资格证明、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复印件、鉴定证明,证实菲洛嘉化妆品实验室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信息以及该公司授权委托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为其对在中国境内销售假冒其公司产品的违法行为投诉和提起诉讼;

另证实在杨芹等人的仓库内查获的标有“FILORGA”的化妆品不是菲洛嘉化妆品实验室生产的产品,该产品是假冒菲洛嘉化妆品实验室注册商标的产品。

3.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扣押清单,证实2019年11月21日,湘乡市公安局民警在广东省四会市丽安花园9楼将被告人奚小茹抓获,并对其住宅进行了搜查,扣押了相关化妆品、手机、银行卡等物品。

4.扣押清单、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行回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实湘乡市公安局扣押了被告人奚小茹408万元。

5.杨芹(微信号“猪事顺利”)与奚小茹(微信号“连锁”、“好”)的聊天记录,在该部分聊天记录中,二人主要聊到了菲洛嘉产品的作假途径、工艺、真假货对比、贴防伪标签等,杨芹还提到卖假货利润大,2019年2月其销售假化妆品营业额达70多万元。

证实杨芹与奚小茹明知销售的化妆品是假冒的。

6.奚小茹(微信号“那个小小那个茹”)与微信号“曦晨”的聊天记录,证实奚小茹明知自己销售的是假化妆品,杨芹是其下线。

在该聊天记录中有截图显示,杨芹有和奚小茹说到2018年其营业利润有600多万元,销售菲洛嘉产品利润大。

7.“到货群”汇总表、聊天记录、销售品种一览表,证实“到货群”内容为杨芹等人对产品进货信息和数量进行记录的情况。

经统计,自2018年6月25日-2019年9月24日,菲洛嘉系列产品到货共计14502件;复活草面膜到货共计15957瓶。

8.杨芹等人与奚小茹等人资金往来明细表,证实被告人奚小茹与杨芹之间化妆品生意资金往来情况,其中针对菲洛嘉产品的资金往来进行了具体说明。

9.奚小茹与吴某的资金往来明细表,证实被告人奚小茹与吴某之间化妆品生意资金往来情况,其中针对菲洛嘉产品的资金往来进行了具体说明。

10.杭州高浪控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营业执照、品牌授权书等证明,证实湘乡市安局在杨芹等人的仓库内查获的标有BbLaboratories复活草面膜、按摩膏不是该公司生产的产品,这些产品是假冒该品牌注册商标的产品。

11.户籍信息,证实奚小茹、范浩龙的身份情况以及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她是2018年上半年开始做假化妆品生意的。

她卖给了14000-15000个菲洛嘉产品给奚小茹,价格是35元一个;

购买的化妆品奚小茹都要她发货给了湖南湘乡的陈胶。

她卖给奚小茹的化妆品都是假的。

奚小茹被河南公安抓获期间,是奚小茹的父亲奚某和范浩龙负责管理销售和进货,她卖了2300个十全大补面膜给范浩龙,她对范浩龙的销售情况不了解。

奚小茹用“柯雪”、“奚某”、“奚培明”的支付宝账户转付给她的货款有1341259元。

(2)证人奚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8月22日至9月26日,奚小茹被河南新郑市公安局抓获期间,其负责保管奚小茹的支付宝,范浩龙负责管理销售和进货,其对范浩龙的销售情况不了解。

他知道奚小茹进购和销售的都是来路不正的化妆品。

(三)辨认笔录 被告人杨芹的辨认笔录,证实杨芹辨认出销售给其菲洛嘉产品的上线被告人奚小茹、范浩龙;

奚小茹、范浩龙辨认出销售给其菲洛嘉产品的上线吴某、吴海标;

、吴某、吴海标辨认出“王依”(奚小茹)及男朋友(范浩龙)。

(四)被告人及共同作案人的供述 (1)共同作案人杨芹的供述,证明其经营了“是小芹菜啊”、“美肌之恋”淘宝店。

2017年通过微博认识奚小茹(“王依”),其从“徐凯”、奚小茹处进购菲洛嘉产品,通过代理、零售、与名义初品平台合作的途径销售产品。

从奚小茹处进购的菲洛嘉系列产品平均单价为75元。

销售的菲洛嘉产品是没有中文标签的,也没有经过授权。

在2019年8月底至9月20日,奚小茹被河南警方拘留期间,其从范浩龙处进购了一批菲洛嘉十全大补面膜,2019年9月17日按照范浩龙指示通过支付宝转账18000元给一个叫“Frank”的支付宝账户,剩下的还没有结算。

其综合银行流水和“到货群”情况对每一笔菲洛嘉产品的进购进行了查对,认可其从奚小茹处共进购16787个菲洛嘉产品,进购金额为1259025元。

(2)共同作案人杨许育的供述,证实其与杨芹、杨小霞、杨艺是四姐妹。

2017年年初,开始一起合伙做化妆品生意。

店内销售的菲洛嘉是由杨芹从“王依”处进货,没有获得授权,伪造了菲洛嘉等产品的授权书。

(3)共同作案人熊琦的供述,证明杨芹负责管理“小芹菜全球购”淘宝店。

2018年上半年开始销售菲洛嘉系列产品,进货渠道与销售价格由杨芹负责,主要是在微信名叫“LULU"(真实姓名奚小茹)和一个叫吴凯峰(真实姓名范浩龙)的人那里进的,寄件人叫“毒蘑菇”。

菲洛嘉产品是没有公司授权,他们做的化妆品基本都是假货。

(4)共同作案人潘乐的供述,证明2018年8月加入杨芹经营的淘宝店。

2019年上半年开始销售菲洛嘉产品,杨芹和杨艺多次在“向钱看”微信群中提到菲洛嘉系列产品是假货。

(5)共同作案人陈某的供述,证明杨芹经营的淘宝店于2018年上半年开始销售菲洛嘉产品,该产品由杨芹进货,收到的菲洛嘉产品都是从广东寄过来,寄件人为“毒蘑菇”,听说过该系列产品是假冒的,且进货渠道不正,但具体情况不清楚。

(6)被告人奚小茹的供述,证实其2018年初认识了“雅欣”吴某,于2018年4月开始在吴某处进购化妆品卖给杨芹,杨芹系其代理。

菲洛嘉系列产品其从吴某处拿货价位35元一个,销售给杨芹为75元一个,其销售给杨芹的货物都是由吴某代发,寄件人为“毒蘑菇”、“王依”。

一共销售了约14000个菲洛嘉产品给杨芹。

2019年8月23日-9月26日,其被河南警方拘留,期间,其经营的生意交由范浩龙负责,范浩龙从吴某处进购了2300个菲洛嘉面膜和2700个超级面膜销售给杨芹,菲洛嘉面膜已发货,只收到了杨芹18000元货款,余款还没有收到。

其综合银行流水和“到货群”情况对每笔菲洛嘉产品的销售进行了说明,共计销售给杨芹16787个菲洛嘉产品,共计销售金额1259025元。

其销售给杨芹的产品有菲洛嘉系列产品、amars系列产品、ks系列产品、汉方系列产品(汉方酵素)、复活面膜、瘦肚子系列产品、花见系列产品、银座系列产品、DDS系列产品、拉拉酵素。

(2)被告人范浩龙的供述,证实2019年8月23日前后,奚小茹被河南警方拘留,按奚小茹吩咐,其在该期间管理奚小茹的化妆品销售,杨芹在奚小茹处进购了菲洛嘉面膜2300个和2700个超级面膜,总计金额十多万元,由吴某直接代发,菲洛嘉面膜销售价为75元一个,杨芹直接付款18000元到支付宝账户“Frank”。

6.鉴定意见 (1)湖南省天网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从奚小茹等人持有的手机聊天录中可以查出奚小茹、范浩龙从上线吴某处进货,奚小茹、杨芹等人多次在聊天中谈到菲洛嘉产品。

(2)湖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测报告,证实对杨芹仓库内抽取的菲洛嘉靓丽眼霜、十全大补面膜、焕龄时光抗皱面霜、玻尿酸保湿精华未检测出有重金属、有害物质等超标。

(3)湖南至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报告书,证实根据到货群聊天数据统计,2018年6月25日-2019年9月10日期间菲洛嘉产品的到货数量为14487个,进货单价按75元计算,进货总价为1086525元。

该报告书未将2019年8月23日范浩龙销售给杨芹的2300个统计进去。

(4)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报告,证明对杨芹仓库内查获的菲洛嘉系列产品、“德玛贝尔”系列产品、银座“Cellreva”系列产品、“Ceruru.b”系列产品、BbLaboratories复活草面膜等产品检验,所检项目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中有害物质限值要求。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时位于湘乡市××村××期××栋××单元××房××车库的现场情况,发现有大量菲洛嘉系列化妆品(均无中文标识)、快递标签纸、防伪标签等。

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事实 2017年3月,被告人范浩龙通过阿里巴巴平台联系到宗某(已判决),让宗某代加工减肥胶囊,并让其父亲范某负责到宗某位于江苏如皋的工厂进购减肥胶囊。

同时,被告人范浩龙还将印有日文、“酵素”、“60”等字样的空包装袋从日本寄给范某,然后将订单地址和数量通过微信发给范某,由范某按60粒减肥胶囊一包进行包装、寄货。

被告人范浩龙向宗某进购减肥胶囊的价钱为0.5元一粒,2017年5月开始为0.45元一粒,每包减肥胶囊销售单价为50元-60元。

自2017年5月2日至2017年6月6日期间,被告人范浩龙在明知其从宗某处购进的的减肥胶囊中含有违禁品西布曲明的情况下,通过杨某(范浩龙母亲)的银行账户向宗德新(宗某父亲)的银行账户转账共计633750元,共购进1408333粒减肥胶囊,以60粒一包进行包装,打包23472包。

按照单价最低价格进行统计,被告人范浩龙销售酵素产品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168250元。

被告人范浩龙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534500元。

2017年7月10日。

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在范某的住处查获汉方酵素107包。

2、2017年夏天,被告人范浩龙与奚小茹相识。

被告人范浩龙向奚小茹介绍自己所销售的日本汉方酵素产品,奚小茹见该产品在淘宝网的销量很好,即向范浩龙进行订购。

其从范浩龙处进购的汉方酵素全部转卖给了下线杨芹。

汉方酵素分为新旧版,旧版为60粒一包,没有防伪标志;

新版为120粒一包,有防伪标志。

被告人奚小茹从范浩龙处进购的旧版汉方酵素单价为100元,销售给杨芹的单价为110元;

购进的新版汉方酵素单价为110元,销售给杨芹的单价为130元。

自2017年10月23日至2018年4月8日,被告人奚小茹在明知被告人范浩龙销售的“汉方Koneya”酵素系问题产品的情况下,仍以每包单价100元的价格从范浩龙处购进旧版汉方酵素32包,再以每包单价110元的价格销售给杨芹;

以每包单价110元的价格从范浩龙处购进新版汉方酵素1386包,再以每包单价130元的价格销售给杨芹,合计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83700元,被告人奚小茹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8040元。

经英格尔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对从范某处查获的酵素进行检验,该酵素内含有西布曲明。

经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所对从杨芹处查获的日本“汉方Koneya酵素”进行检验,该酵素含有西布曲明56.6ug/kg。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经本院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南充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于2017年5月15日接到周某举报,称其购买的减肥胶囊食用后身体不适,经检测,该减肥胶囊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西布曲明成分,系有毒、有害食品,该分局决定于2017年6月1日拉案侦查。

(2)南充市公安局崇川分局移送案件通知书,证实2020年3月19日,该分局将范浩龙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移送湘乡市公安局管辖。

(3)取保候审决定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退还保证金决定书,证实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范浩龙交纳5000元保证金后,南充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后因该案移送湘乡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19日,该局决定对范浩龙解除取保候审并退还保证金5000元。

(4)南充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搜查照片,证实该局于2017年7月10日在范某的住处搜查到酵素107包、酵素包装袋若干。

(5)银行交易流水信息,证实宗某与杨某(范浩龙母亲)之间的银行交易流水为1316850元。

(6)南充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2017年3月至7月,宗某向范某销售了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胶囊约277万粒,收到杨某转账(货款)1316850元。

(7)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湘乡市公安局在杨芹等人的仓库内扣押了日本汉方酵素100包。

(8)“到货群”统计表,证实自2017年10月23日-2019年2月15日,汉方酵素共到货1439包,且有陈某、奚小茹、杨芹的签字确认。

(9)“汉方发货群”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该群为汉方发货群,群内成员两名,是奚小茹和杨芹。

(10)杨芹的微信群聊信息,证实杨芹、杨许育等人销售日本汉方素的情况、到货情况等,其中于2019年9月3日,该群聊中信息显示新版汉方的拿货价是210元,老版是130元。

(11)2019年9月5日最新仓库库存及总价,证实杨芹等人于2019年9月5日统计的仓库内部分产品的库存、销售价格的情况。

其中老版汉方价格为130元、新版汉方价格为210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范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范浩龙联系了专门卖减肥药的宗某,范浩龙就要他联系宗某,到宗某处购买减肥药,开始是每粒0.5元,5月份开始是每粒0.45元。

后来范浩龙从日本寄来好多控包装袋回来,包装袋上面印有“酵素、60”字样,都是日文;

在3、4、5月各寄了一次空包装袋。

是范浩龙先和宗某联系好,宗某再将减肥胶囊送过来,他和妻子杨某按照范浩龙的安排,将减肥胶囊装入空包装袋里,每个袋子装60粒,然后按照范浩龙给的订单地址和数量通过快递邮寄出去,销售单价50-60元不等。

进货款是范浩龙首先将钱打入杨某的中国银行卡上,再由杨某转给宗某,卖出去的货款都是由范浩龙收取。

在宗某处总共购买了30次左右,转给宗某1316850元货款,购进了约240万粒胶囊,销售了13000袋左右。

2017年10月,范洁龙因帮助日本人销售的减肥产品有问题,被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侦大队调查,2019年9月,范浩龙在广东省佛山市投案自首。

(2)证人宗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蓝胖子.余白”(范浩龙)在“阿里巴巴”平台上联系他,要他帮其生产减肥胶囊。

他当时就跟“蓝胖子”说过减肥胶囊里面含有西布曲明,“蓝胖子”明确跟他说其要的减肥胶囊里面要添加西布曲明。

价格开始是0.5元一粒,5月份之后是0.45元一粒。

他一般是要人送到高速公路口,“蓝胖子”的父亲就会开车来接。

购买胶囊的钱都是一个叫杨某的用中国银行卡转给他的。

从2017年3月21日至同年6月6日共计转账1316850元,可以购买约276万粒胶囊。

(3)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其销售过“日本汉方酵素”,但是进购价和销售价不清楚;

汉方酵素是2017年下半年开始进购的,其偷看过杨芹的电脑,发现杨芹是从范浩龙手里拿的货。

3.鉴定意见 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证明从杨芹等人的仓库内扣押的日本汉方Koeya酵素经检验含有违禁品西布曲明每公斤56.6微克。

4.被告人及共同作案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奚小茹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与范浩龙于2017年夏天认识,范浩龙向其介绍了日本汉方酵素是一个大袋子里有两小包,一包米黄色,一包绿色,每包60粒,其拿了20包试效果,发现没有该酵素所称的饱腹感,但在淘宝上销售得很好,其即向范浩龙订购,范浩龙称汉方酵素出了问题,要过段时间才可以。

一段时间后,范浩龙就给其寄了2箱,其将该2箱汉方酵素全部销售给了杨芹。

日本汉方酵素之前是60粒一包(老版),没有防伪标志,新版本是120粒一包,有防伪标志;其从范浩龙处进购了1000多袋,老版进购价为每包100元,新版进购价为每包110元;其销售给杨芹老版是每包110元,新版是每包130元。

杨芹销售后称有客户说防伪查不到是假的,要求退货,其让杨芹丢掉算了。

其知晓范浩龙因卖汉方素被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公安局列为逃犯,不知道范浩龙销售的汉方酵素从哪里来的。

湘乡市公安局已向其出示了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所对日本汉方素作出的鉴定报告,该产品含有西布曲明。

(2)被告人范浩龙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有一个微信昵称叫“蓝胖子”。

2016年底,日本人田村章要其从国内购买减肥药,其从2017年3月份的样子在宗某处购买减肥胶囊,开始是0.5元每粒,后来是0.45元每粒,总共在宗某处购买了1316850元的减肥药,货款都是通过其母亲杨某的中国银行卡转账的。

是其要父亲到宗某处购买的,然后按照田村章提供的地址让其父亲寄过来(日本)。

2017年5月份,其问了宗某,知道减肥药里面有西布曲明。

2017年4月-6月底,其给日本人田村销售汉方酵素,田村把这些假冒的汉方产品邮寄至其家中,其再按照田村给的地址帮他邮寄发货。

2017年其认识奚小茹,作为翻译帮奚小茹从田村章处进购日本汉方酵素,奚小茹向其购买了2000袋左右的汉方酵素。

这些汉方酵素都是从日本寄过来的,没有合格证、海关检验检疫证明和中文标签。

其不清楚杨芹仓库里的汉方酵素具体是否从田村章那里进购的,销售给奚小茹的价格也不清楚。

湘乡市公安局已向其出示了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所对日本汉方酵素作出的鉴定报告,该产品含有西布曲明。

(3)共同作案人杨芹的供述,证明其于2017年夏天通过奚小茹认识了范浩龙,奚小茹向其介绍范浩龙是汉方酵素的老板,国内很多淘宝店铺都销售他的汉方酵素,奚小茹可以从范浩龙处拿货。

汉方酵素有两个版本,旧版60粒一包,新版是120粒一包,是一个大袋子里有两小包,一包米黄色,一包绿色,每包60粒。

2017年9月,奚小茹告知其范浩龙因卖假减肥药(包括汉方醇素)被通缉了,他的上家也被抓了。

其从奚小茹处进购汉方酵素每包为140元,后来是每包130元,销售价是170元、180元、210元每包。

客户收到后发现这些酵素有问题,防伪标志查不出来,要求退货,但奚小茹拒绝退货。

其不知道范浩龙销售的汉方酵素从哪里来的,其收到的汉方酵素也没有合格证、海关检验检疫证明。

到货汉方酵素共1418包。

三、买卖身份证件的事实 2014年9月份,被告人奚小茹因被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能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出行。

2018年5月,被告人奚小茹在闲鱼网站发现王贵峰(已判决)发布的可以办理假户口的信息,即于2019年1月份,通过王贵峰、密胜及黄易(已判决)办理了假户口,被告人奚小茹向王贵峰支付了好处费人民币10万元,2019年2月份,被告人奚小茹收到王贵峰等人帮其伪造的一套假居民身份证件(包括一个假身份证、假临时身份证和假户口本),除照片是被告人奚小茹本人外,其他的信息均是套用河南省封丘县陈古镇“李嫚嫚”的信息。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经本院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物证:李嫚嫚居民户口簿一册、黄妃临时居民身份证、李嫚嫚临时居民身份证、李嫚嫚居民身份证,证实被告人奚小茹购买的假户口本、身份证件。

2.书证 (1)新郑市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证实2020年3月23日新郑市公安局将被告人奚小茹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一案移送湘乡市公安局。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9年2月23日,新郑市公安局接到线索举报,有通过“闲鱼”平台发布某派出所办理“幽灵户口”的广告信息,经对该问题巡查,该局于2019年2月26日对该案立案侦查。

(3)拘留证、提请批准逮捕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新郑市公安局对被告人奚小茹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8月23日将奚小茹刑事拘留,提请新郑市检察院逮捕、新郑市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新郑市公安局下达释放通知,于2019年9月25日对奚小茹决定取保候审、次日将奚小茹释放。

(4)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奚小茹于2019年8月21日被新郑市公安局民警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抓获归案。

(5)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证实被告人奚小茹于2014年9月17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6)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王贵峰、密胜因犯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被判处刑罚。

3.共同作案人的供述与辩解 (1)王贵峰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在网上认识奚小茹,知道奚小茹是失信被执行人。

2019年1月,其联系黄易,要黄易帮奚小茹办理假身份证件,2019年2月,其收到黄易帮奚小茹办理的一个假身份证和户口本,显示的名字、身份证号码、户籍均是套用河南省封丘县陈古镇“李嫚嫚”的信息。

假身份证、户口本办好后,其寄给了奚小茹,奚小茹向其父亲王某的支付宝转账10万元。

(2)密胜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认识办理假户口的黄易,黄易称办理一套假户口(包括假户口本、假临时身份证、假身份证)的价格是9万元。

2019年春天王贵峰要黄易帮奚小茹办理假户口,黄易帮奚小茹套用了一个叫“李嫚嫚”的身份信息给奚小茹办理了一套假户口。

(3)黄易、张唱唱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套用了一个叫“李嫚嫚”的身份信息给奚小茹办理了一套假户口。

4.被告人奚小茹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因被法院列为失信人员不能坐飞机、高铁,于2018年5月,其在“闲鱼”网站发现王贵峰发布了可以办理户口的信息,其向王贵峰了解情况,二人成为朋友。

2019年3月,其从王贵峰、密胜处得知可以办理河南户口,通过支付宝向王贵峰提供的王某的支付宝账户转账9.9万元,王贵峰帮其以“李嫚嫚”的身份信息办理了一个户口本和身份证,除照片是其本人,其他都是“李嫚嫚”的信息。

另查明:案发后,湘乡市公安局扣押了被告人奚小茹人民币408万元。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奚小茹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范浩龙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事实,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奚小茹、范浩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被告人奚小茹销售金额数额巨大,被告人范浩龙销售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奚小茹、范浩龙销售明知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中被告人奚小茹有其他严重情节,范浩龙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

被告人奚小茹购买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

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件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二被告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和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

被告人奚小茹犯罪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范浩龙如实供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对该罪可以从宽处罚。

二被告人在2019年8月23日至9月26日被告人奚小茹被河南省新郑市公安局拘留期间,由被告人范浩龙经手销售的2300个菲洛嘉面膜,因共同作案人杨芹只付款18000元给被告人奚小茹,余款没有给付,二被告人并未获利,对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在此次犯罪中非法获利92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纠正;

二被告人及辩护人陈利对该事实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辩护人陈利提出被告人范浩龙没有告知被告人奚小茹汉方酵素里面含有西布曲明、奚小茹不知道汉方酵素里面含有西布曲明,其行为不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明,证明被告人奚小茹“明知”的证据有奚小茹供述“其知晓范浩龙因卖汉方酵素被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公安局列为逃犯,其向范浩龙进货,范浩龙称汉方酵素出了问题,要过段时间才可以,一段时间后,范浩龙就给其寄了2箱,其将该2箱汉方酵素全部销售给了杨芹”及被告人范浩龙的供述“帮奚小茹从田村章处进购日本汉方酵素,这些汉方酵素都是从日本寄过来的,没有合格证、海关检验检疫证明和中文标签”、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所对日本汉方素作出的鉴定报告等证据。

上述证据充分证实被告人奚小茹明知上线范浩龙因卖假减肥药(含汉方酵素在内)被通缉查处,其仍继续销售,且案发后被查到该酵素经鉴定含有西布曲明56.6ug/kg,属于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主、客观方面均符合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

辩护人陈利提出被告人奚小茹主观不明知、其行为不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范浩龙称知道汉方酵素的具体时间是2017年5月底或6月初、没有卖过旧版汉方酵素的辩解意见以及辩护人刘国柱、潘柳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范浩龙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成立的辩护意见,经查明,①证人范某证实2017年3月,范浩龙联系了专门卖减肥药的宗某,范浩龙就要他到宗某处购买减肥药,他和妻子杨某按照范浩龙的安排,将减肥胶囊装入空包装袋里,每个袋子装60粒,进货款是范浩龙首先将钱打入杨某的中国银行卡上,再由杨某转给宗某,卖出去的货款都是由范浩龙收取。

范浩龙因帮助日本人销售的减肥产品有问题,被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侦大队调查。

②证人宗某证实2017年3月,“蓝胖子.余白”(范浩龙)在“阿里巴巴”平台上联系他,要他帮其生产减肥胶囊。

他当时就跟“蓝胖子”说过减肥胶囊里面含有西布曲明,“蓝胖子”明确跟他说其要的减肥胶囊里面要添加西布曲明。

购买胶囊的钱都是一个叫杨某的用中国银行卡转给他的。

从2017年3月21日至同年6月6日共计转账1316850元,可以购买约276万粒胶囊。

③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其销售过“日本汉方酵素”,其偷看过杨芹的电脑,发现杨芹是从范浩龙手里拿的货。

④被告人奚小茹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与范浩龙于2017年夏天认识,范浩龙向其介绍了日本汉方酵素,其即向范浩龙订购,范浩龙称汉方酵素出了问题,要过段时间才可以。

一段时间后,范浩龙就给其寄了2箱,其将该2箱汉方酵素全部销售给了杨芹。

日本汉方酵素之前是60粒一包(老版),没有防伪标志,新版本是120粒一包,有防伪标志;其从范浩龙处进购了1000多袋,⑤被告人范浩龙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底,日本人田村章要其从国内购买减肥药。

从2017年3月份的样子在宗某处购买减肥胶囊,总共在宗某处购买了1316850元的减肥药,货款都是通过其母亲杨某的中国银行卡转账的。

是其要父亲到宗某处购买的。

2017年5月份,其问了宗某,知道减肥药里面有西布曲明。

奚小茹向其购买了2000袋左右的汉方酵素,这些汉方酵素都是从日本寄过来的,没有合格证、海关检验检疫证明和中文标签。

⑥共同作案人杨芹的供述,证明其于2017年夏天通过奚小茹认识了范浩龙,奚小茹向其介绍范浩龙是汉方酵素的老板。

汉方酵素有两个版本,旧版60粒一包,新版是120粒一包。

⑦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证明从杨芹等人的仓库内扣押的日本汉方Koeya酵素经检验含有违禁品西布曲明每公斤56.6微克。

上述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范浩龙自2017年3月开始向宗某购买减肥胶囊,并且要宗某在减肥胶囊里面添加西布曲明,再通过其从日本寄回来的包装袋给范某包装后,通过微信等方法安排范某销售给奚小茹、杨芹等人,其行为足以认定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故被告人范浩龙的辩解意见和辩护人刘国柱、潘柳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查明的事实,本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刘国柱、潘柳还提出本案湘乡市司法机关无管辖权的辩护意见,与本案被告人范浩龙的犯罪事实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奚小茹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九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于2019年8月21日至2019年9月26日羁押的1个月6日、2019年11月21日至2019年11月22日羁押的2日,合计1个月8日,折抵刑期1个月8日;

刑期即从2019年11月23日起至2027年10月14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 被告人范浩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百零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从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31年11月27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 二、没收被告人奚小茹违法所得846875元,追缴被告人范浩龙违法所得534500元,均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许强 审 判 员  王爱华 人民陪审员  邹旦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彭晓玲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