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6知民初4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秀娟,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平江县伍市镇馨宇商店,经营场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伍市镇青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26MA4NR7K17P。
经营者:王和平。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江县伍市镇馨宇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