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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孙思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2044号
案件名称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孙思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孙思悦;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044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成,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思悦,女,199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思悦、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以各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汪景洪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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