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352号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04046760T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海曙爱丽家电商行。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三板桥36号西边(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03MA2GQ0YR4R。
经营者:杨华芬。
被告:慈溪市整合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五姓点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309033943E。
法定代表人:朱和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欧品电器(慈溪)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五姓点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05829059XD。
法定代表人:朱和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海曙爱丽家电商行、慈溪市整合电器有限公司、欧品电器(慈溪)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同年3月1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