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执61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双塔路**,组织机构代码667124503。
法定代表人:钱金波。
委托执行代理人:张若楠,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温州市奥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苍南县沿铺镇新塘小区****机构代码MA285X195。
法定代表人:花承恒。
被执行人:花承恒,男,1996年08月27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市奥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花承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381民初402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0年8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温州市奥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共计250000元。
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走访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向村居干部、周边邻居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
查明:一、两被执行人开设于中国农业银行、苍南农商银行等金融机构及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账户内仅有小额存款或未开设账号,均无执行价值;
二、两被执行人名下在苍南县及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均无房地产登记信息;
三、两被执行人名下在浙江省公安厅无车辆登记信息;
四、两被执行人名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无股权登记信息。
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点对点”、“总对总”系统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现场照片等材料在案佐证。
因被执行人温州市奥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花承恒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以准许。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浙0381执611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