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4民初62号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创业路287号2幢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L。
法定代表人:WEESIEWKIM(黄守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霁园,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双玲,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以友,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以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
立邦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