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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狮子山区御蒸品早点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民终53号
案件名称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狮子山区御蒸品早点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狮子山区御蒸品早点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民终5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茸江路785号。

法定代表人:刘会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铧尹,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铜陵市狮子山区御蒸品早点店,经营场所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东郊菜市场北京东路253号。

经营者:陈丽丽,女,198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上诉人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铜陵市狮子山区御蒸品早点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7民初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铜陵市狮子山区御蒸品早点店予以同意。

本院认为,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铜陵市狮子山区御蒸品早点店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7民初7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铜陵市狮子山区御蒸品早点店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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