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5民初1255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寺北洋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47Q。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思思,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文荣,女,199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公民身份号码:429************726。
本院在审理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文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文荣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文荣的起诉。
本案的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计算,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