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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弋江区吉诚烟酒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291民初23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弋江区吉诚烟酒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弋江区吉诚烟酒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91民初23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珊,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钰婷,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弋江区吉诚烟酒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经营者彭衍国。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弋江区吉诚烟酒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弋江区吉诚烟酒经营部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弋江区吉诚烟酒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家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吴杰健 书记员陈凤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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