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新01执恢2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天一坊精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
法定代表人:岳钢,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新慧灵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张灵,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天一坊精品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新慧灵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新01民初4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新疆新慧灵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天一坊精品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新慧灵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41288.52元(其中执行标的40776.52元、案件执行费512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新慧灵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新慧灵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