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2刑更639号罪犯代清,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2016)粤1803刑初2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代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6)粤18刑终3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5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代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代清在服刑考核期间(2017年5月24日至2019年11月20日),能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考核分计算至2019年10月份,共获得考核分3557分,表扬5次,其中,2018年1月获得表扬,2018年6月获得表扬,2018年10月获得表扬,2019年3月获得表扬,2019年7月获得表扬,剩余考核分557分。
2018年9月19日因不按指定方向睡觉等违反作息制度的行为被扣5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1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1500元,提交了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代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代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2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