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4民初554号之一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火车站出口南侧12#24层2403。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罗忠姣水果商行,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银杉路2号星蓝湾公寓ABC栋103号。
经营者:罗忠姣。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岳麓区罗忠姣水果商行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