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3民初1716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21号2栋。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彪,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爱玲,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天禧便利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东沙街南漖广宁坊208号首层。
经营者:吴少波。
本院在立案受理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天禧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受理费,也没有提交材料说明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受理费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