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114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金从福,男,195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与被告金从福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