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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与金从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民初114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金从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金从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114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金从福,男,195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与被告金从福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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