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民终4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257号。
法定代表人:王均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枣庄多元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孟庄镇孟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劲牛食品批发部,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批发市场一期B区8053号。
经营者:韩超,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上诉人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枣庄多元食品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劲牛食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民初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提出将其上诉请求第一项改判枣庄多元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30万元变更为赔偿其经济损失6万元;
同时还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变更上诉请求和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