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862号原告:保定卓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张登镇清凉城村。
法定代表人:李幸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轩炜,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晋县昊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宁城街道办事处八里堂村。
法定代表人:吴先瑞,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宋永乐,男,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被告:杨旭辉,男,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
原告保定卓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江城机械有限公司、樊友臣、杨旭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保定卓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卓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卓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保定卓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