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3359号 原告:阿吉斯(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齐路868号2598室。
法定代表人:许联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铭成,福建宏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领航,福建宏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客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真陈路1000号1幢6楼C座1068室。
法定代表人:章长江。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吉斯(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客宜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吉斯(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通过移动微法院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声明不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