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29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民华隆装饰材料总汇。
经营者:代翠华。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15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执行,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403.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提起司法查询等执行措施,本院于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网络扣划了被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民华隆装饰材料总汇经营者代翠华名下位于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柳路支行账户存款7453元(含执行费50.00元)人民币,并于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把执行案款7403元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执行费50元已扣缴,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15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