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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沭城县沭城露洁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13民初882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沭城县沭城露洁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沭城县沭城露洁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3民初882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焕华,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城县沭城露洁便利店,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智慧佳园S3-102号。

经营者:杨小娟,女,1972年6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沭城县沭城露洁便利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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