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4民初4251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6。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茗菲,广东昀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绍武,广东昀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火星通讯店(经营者:杨荣锦,男,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合成市场五街金海时代广场中区首层3-5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AG9Y544。
被告:杨荣锦,男,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火星通讯店、杨荣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