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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东莞市舒华生活用品有限公司,西安市浐灞生态区豪阳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民终176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东莞市舒华生活用品有限公司,西安市浐灞生态区豪阳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东莞市舒华生活用品有限公司;西安市浐灞生态区豪阳百货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民终17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皓,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慧,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实现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西安市浐灞生态区XX店,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XX街XX号。

经营者:詹石岩,男,汉族,1976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周宁县XX镇XX村XX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东莞市舒华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上诉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XX店、东莞市舒华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初1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初1497号民事判决书;

二、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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