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民终17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皓,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慧,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实现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西安市浐灞生态区XX店,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XX街XX号。
经营者:詹石岩,男,汉族,1976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周宁县XX镇XX村XX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东莞市舒华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上诉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XX店、东莞市舒华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初1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初1497号民事判决书;
二、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